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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成维权热点!宠物消费多次“荣登”各地315十大纠纷维权案例之列

2021-03-16 1147 返回列表

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近日,全国各地纷纷公布近一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热点案例。随着宠物经济的蓬勃发展,关于宠物消费的纠纷和维权案例也日益增多,宠物消费维权多次“荣登”各地十大案例之列。

各地消费委普遍提醒宠物消费者,目前宠物消费方面的相应法律法规细则和行业规范仍有待完善,消费者购买宠物或者宠物服务时,要选择正规、证照齐全、信誉好的商家;尽可能与商家签订书面协议,对有关事项进行具体约定;此外,需保存相关证据,以作维权凭证。
 
陕西:宠物消费新热点,留好凭证是关键
 
近日,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2021年十大消费提示,对直播带货、网贷、宠物消费等热点消费问题做消费提示。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宠物及相关产业消费逐年增加,投诉也开始增多。但涉及家庭宠物消费方面的相应法律法规细则和行业规范仍有待完善,部分不法经营者存在出售带病宠物、品种承诺宣传与实际不符、宠物医疗行为不规范等问题。


陕西省消保委建议消费者购买宠物选择口碑信誉良好的商家,付款时索要发票、疫苗注射凭证,最好能书面约定健康状况和品种等细节。

南京:幼猫因“猫瘟”死亡,宠物店应承担合理期限的质保义务

3月12日,南京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南京地区2020年度消费者权益案件情况及南京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件,这些案例涉及网购、食品、汽车、教育培训、宠物消费等诸多方面。
 
虞某与某宠物店买卖幼猫案案情:原告虞某在被告某宠物店处高价购买幼猫一只。双方签订宠物购买协议书约定,宠物售出24小时后,宠物店不再承担宠物的任何问题。次日,案涉幼猫即出现不适症状,于购买后第6日诊断为感染“猫瘟”,于购买后的第7日死亡。宠物店依据上述约定拒绝退款及赔偿,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法院认为,宠物店应对幼猫的健康负有一定期限的质保义务,在宠物店未能举证证明幼猫在出售时系健康猫的情形下,宠物店所应负的质保期限不应低于“猫瘟”潜伏期限,上述条款排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免除了经营者责任,属无效条款。因此,判决宠物店退还虞某购猫款,并赔偿诊疗幼猫所产生的医疗费等损失。


点评:随着生活水平的提升,饲养宠物的消费者日益增加。然而,因部分消费者选购经验不足、个别商家未能诚信经营等原因,消费者购买到“星期猫”“半月狗”所产生的维权纠纷频发。消费者购买宠物目的是收获基于饲养过程所产生的情感收益,该目的实现的前提系宠物身体健康,因此,出售健康宠物系宠物店的根本合同义务,宠物店应对所售宠物的健康负有一定期限的质保义务,该质保期不应低于宠物感染病毒后的潜伏期。


本案中涉及的“猫瘟”,在群养幼猫中具有传染率高、死亡率高等特点,且感染后潜伏期在2-9天左右,在宠物店未能举证证明幼猫在出售时系健康猫的情形下,幼猫于购买后短时间内因猫瘟死亡,宠物店应承担合理期限的瑕疵担保责任。
 
珠海:宠物消费“陷阱”多,维权凭证要保留
 
买了“只剩两套”的楼盘,却发现仍一直在打广告销售?预付了1000元的纹眉卡,却被拒绝退款?刚买的宠物犬带回家就上吐下泻,该如何维权?近日,珠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公布了2020年珠海市消费维权十大案例,这些案例具有一定代表性、典型性,希望为广大消费者带来警示与启发。
 
李先生在拱北泰富犬屋宠物店购买了一只宠物犬,带回家当天宠物犬就出现咳嗽、便血症状。李先生将宠物犬退回并换了另外一只宠物犬。更换后的宠物犬不进食,同时呕吐、拉稀,最终死亡。李先生称商家出售的是病犬;商家则表示出售时宠物是活的、正常的,双方各执一词,协商无果。
 
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购买宠物时,要选择正规、证照齐全、信誉好的宠物店;尽可能与商家签订书面协议,对有关事项进行具体约定,明确如宠物在一定期间内患病的退换权;此外,需保存相关证据,以作维权凭证。


中山:宠物狗送诊所丢失 活体商品责任怎定
 
日前,中山市2020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公布。本次公布的十个侵权案例,涉及疫情不可抗力、家用汽车三包、宠物活体商品、虚假宣传、无效合同、人身损害、售楼广告、中介服务、预付式消费、促销有效期等方面常见纠纷,希望通过对案例所涉法律争议的梳理,能引起广大消费者、经营者的关注,促进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

诚信·组织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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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初,消费者吴先生因自己的宠物狗生病,于是将宠物狗寄放在板芙镇某动物诊所店。翌日,吴先生到动物诊所看视自己的宠物狗,动物诊所店主告知吴先生“狗狗跑了”,吴先生大为震惊,向动物诊所提出赔偿要求,不料被拒,吴先生遂投诉至中山市板芙消委分会。

经消委会工作人员介入,动物诊所店主承认因看管不善导致“狗狗跑了”,但以“送店之前双方没有签订协议”为由,拒绝吴先生的赔偿要求。经消委分会协调,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动物诊所店同意向吴先生赔偿2500元。
 
消委会点评: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本案的争议点在于:动物诊所向消费者提供宠物诊疗服务,对于留店的宠物,动物诊所是否构成保管合同关系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我们认为,虽然宠物狗属于较为特殊的活体商品,但动物诊所既然向消费者提供宠物诊疗服务,当诊疗服务过程中存在将宠物单独留置动物诊所一段时间的情形,即使动物诊所与消费者双方并没有签署保管或寄托、寄养协议,在消费者将宠物实际交付动物诊所店,双方即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动物诊所店对宠物未尽到谨慎照料、妥善保管的义务,导致消费者的宠物狗丢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对于该损害赔偿责任的计算与争议,我们认为,宠物狗作为特殊活体商品,除存在一定市场价值之外,其丢失对宠物主人确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感情伤害,但该种感情伤害其价值难以量化。而且,该案宠物狗的丢失并未构成“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法定情形,该案的损害赔偿责任仍然属于违约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赔偿。
 
因此,工作人员在协调争议双方诉求和意愿的情况下,最终促成动物诊所店向吴先生作出2500元赔偿。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宠物产业也是蓬勃发展,但与此同时相关的消费纠纷也在增多。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当前宠物市场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完善,因此,对于宠物诊疗、宠物寄养等消费,消费者最好尽量和商家签订书面协议,写清宠物在诊疗留置或寄养期间若出现问题的归责情况,以免发生纠纷。
 
秦皇岛:宠物市场鱼龙混杂存弊端
 
近日,秦皇岛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0年秦皇岛消费者投诉十大热点。据悉,市消保委全年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451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11.2万元。
 
 
眼下,不少人喜爱养宠物,街面上的宠物店也是越开越多,但随之而来的消费纠纷也逐渐增多。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有:一是目前宠物市场还缺乏法律法规的管理和约束,普遍存在无证经营、品种假冒、注射激素、不开发票等行为;二是由于猫、狗之类的宠物属于活体商品,不像其他消费品那样有明确、规范的质量标准,再加上宠物市场的诸多弊病,导致消费者在购买宠物遇到纠纷后很难维权,事后的调查取证、举报诉讼等也异常艰难;三是购买宠物时未和商家签订书面协议,未约定好相关责任、售后服务等,给日后维权带来困难。
 
湘西州:网购活体宠物隐患多 州消委帮助维权挽回损失
 

近日,湘西州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为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特整理出2020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如遇到此类情况,应及时拨打“12315”进行申诉维权。2020年,全州“12315”平台受理咨询投诉举报8197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56.35万元。

2020年1月3日,州消委接到消费者张女士的投诉,称其于2019年12月在某平台某店内看中了一只价值1900元的纯白色博美幼犬。张女士在视频上再三确认要买的宠物后,便付了1000元定金。2019年12月下旬,张女士收到了宠物,但感觉宠物有点萎靡不振,不过未放在心上,同时通过微信将尾款付给商家。商家回复告知张女士喂养方式和注意事项,并声明宠物刚到新环境可能出现水土不服,出现不活泼的情况,属于正常现象。同时承诺“如果狗半个月内病了或死亡,可给予更换或退款”。

但是到了第三天,宠物狗便死亡了。张女士感觉受到了欺骗,坚信商家卖了一只病狗给自己,便找商家退款,但商家却以张女士照顾不周为理由,拒绝退款。张女士不知该如何处理,遂找到州消委寻求帮助。
 
 
接到投诉后,州消委立即对此事展开调查,通过查看该商品的物流单及随宠物一起邮寄来的各类文书,发现商家并未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同时,鉴于该网店不在湘西内,州消委通过电商直通车联系到该官方投诉平台,将事情缘由及相关情况一并告知平台管理方,由平台管理方处理此事。经过处理,1月8日,该网店将已支付的1900元退还给张女士。张女士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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