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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兽药商品名称和注册商标,务必认真阅读

2025-09-02 174 返回列表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关于征求兽药商品名称和注册商标管理有关要求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兽药商品名称和注册商标使用管理,我局组织制定了《兽药商品名称和注册商标管理要求》和《兽药商品名称命名原则》,拟以农业农村部公告形式发布,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9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局药政药械处。

联系电话:010—59191652

电子邮箱:syjyzyxc@agri.gov.cn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2025年9月1日

附件下载:

  • 兽药商品名称和注册商标管理要求、兽药商品名称命名原则.docx




附件全文如下: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号

为进一步规范兽药商品名称和注册商标使用管理,我部制定了《兽药商品名称和注册商标管理要求》(附件1)和《兽药商品名称命名原则》(附件2),现就有关实施安排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兽药商品名称和注册商标的申请、审批、使用和管理。

二、本公告发布前已批准的进口兽药注册产品,商品名称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兽药商品名称和注册商标管理要求》完成变更。本公告发布前已获批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商品名称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换发时不再批准使用。

三、已获批进口兽药注册产品、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注册商标的使用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兽药商品名称和注册商标管理要求》自行修改,印制新的标签和说明书。已印制的标签和说明书可继续使用至2026年  月  日,有关产品可在有效期内继续流通使用。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商品名称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办医〔2006〕4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兽药商品名称和注册商标管理要求

            2.兽药商品名称命名原则

农业农村部

2025年  月  日


附件1

兽药商品名称和注册商标管理要求

一、申请进口兽药注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时,可以申请兽药商品名称。

二、申请兽药商品名称实行企业自愿原则。每个产品仅可使用一个商品名称。申请兽药商品名称时,每个兽药产品最多可填报3个候选商品名称。原批准的商品名称如需继续使用的,申请时应当将其排在第一位。

三、不同品种兽药不得使用同一商品名称。

四、同一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种兽药成分但剂型或规格不同的产品,应当使用同一商品名称。

五、兽药商品名称命名应当符合《兽药商品名称命名原则》。不符合的,不予批准。

六、需要在兽药产品标签或说明书上印制注册商标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请人应当为拟印制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或商标注册人持有申请人50%以上股权。

申请人为商标注册人的,在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时,应当提交拟印制商标的《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人持有申请人50%以上股权的,在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时,除提交拟印制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外,还应当提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以及申请人和商标注册人各自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6个月内出资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6个月内验资报告等相关证明资料。

七、标签或说明书上印制注册商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商标应当印制在标签或说明书的左上角或右上角。印制在右上角的,不得遮挡兽药标识,且注册商标所含汉字字号不得大于兽药标识中汉字字号。

(二)申请人拥有多个注册商标的,同一产品只能使用一个注册商标,且标签和说明书上印制的注册商标应当一致。

八、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内获得注册商标或者符合注册商标使用规定、需要在标签或说明书印制注册商标的,可按注册商标印制要求在标签或说明书上自行印制,不得改变标签和说明书已批准内容或图案,并于换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时,提交印制注册商标有关证明性资料。

九、发生兽药商品名称或注册商标知识产权纠纷的,由申请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解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生效决定或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申请人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有关商品名称或注册商标。对进口兽药产品,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部申请变更注册。对其他兽药产品,申请人应当删除标签和说明书样稿中的有关商品名称或注册商标(其他内容应当与已批准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一致),将修改稿报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备案,并自行印制使用。



附件2

兽药商品名称命名原则

一、商品名称应当仅由汉字组成,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不得使用图形、字母、数字、符号等非汉字元素。

二、不得使用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名称相同的文字。

三、不得使用同外国国家名称或政府间国际组织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四、不得使用夸大宣传或带有欺骗性的文字。

五、不得使用扩大产品治疗范围或夸大产品功效的文字。

六、不得使用有害于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

七、不得使用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文译名及其主要字词的文字。

八、不得使用直接表示产品剂型、原料的文字。

九、不得使用与兽药通用名称音似或者形似的文字。

十、不得使用兽药习用名称或者曾用名称。

十一、不得使用人名或者其他有特定含义的文字。

十二、兽用生物制品的商品名称,不得使用病症名称或与病症俗称有关的文字。


来源: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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