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主任 中国兽医协会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秘书长 一 兽医行业协会(第73条) 1.确立了兽医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 2.明确了兽医行业协会的六项职责 2.1兽医行业协会提供兽医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 2.2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2.3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 2.4加强行业自律; 2.5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2.6宣传动物防疫和兽医知识。 二 — 执业兽医管理法律制度(第69条、第106条) 三 动物诊疗管理法律制度(第61条) (一)动物诊疗机构的条件和范围 1.诊疗机构的条件 1.1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1.2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1.3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1.4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2. 诊疗机构的范围。动物诊疗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动物诊所以及其他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 (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 1.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 2.诊疗机构的变更: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动物诊疗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或者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三)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的共同法定义务 1.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从事动物疫病诊疗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2.禁业规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疫病诊疗等活动。 3.从业规范。 3.1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 3.2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使用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 动物诊疗机构的防疫义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四 — 执业兽医、诊疗机构的社会责任(第6条、第82条) 1.倡议执业兽医、诊疗机构勇担社会责任。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防疫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动物防疫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等活动。 2.参与动物防疫的社会化服务。国家鼓励和支持执业兽医、动物诊疗机构开展动物防疫和疫病诊疗活动;鼓励养殖企业、兽药及饲料生产企业组建动物防疫服务团队,提供防疫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