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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向武解读新版动物防疫法:你不知道的二三事

2021-03-26 2731 返回列表
2021年1月22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分别以159票赞成1票反对表决通过了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陈向武老师详细梳理了新版动物防疫法,将从兽医行业协会、执业兽医管理法律制度、动物诊疗管理法律制度、执业兽医、诊疗机构的社会责任共四个方面全面解读动物防疫法中有关执业兽医与动物诊疗的管理制度。

陈向武

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主任

中国兽医协会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秘书长



兽医行业协会(第73条)


1.确立了兽医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

2.明确了兽医行业协会的六项职责

  2.1兽医行业协会提供兽医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

  2.2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2.3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

  2.4加强行业自律;

  2.5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2.6宣传动物防疫和兽医知识。



执业兽医管理法律制度(第69条、第106条)


(一)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
1.考试条件
  一是专业和学历要求: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
  二是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
2.资格证书。
  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二)执业备案管理制度
1.执业备案制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2.未经执业备案的实行“双罚制”
  一是罚从业人员。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是罚诊疗机构。对其所在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执业兽医的法定义务
1.未经亲自诊断不得开具处方。执业兽医开具兽医处方应当亲自诊断,并对诊断结论负责。
2.参加政府动物病防治的义务。执业兽医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等活动。
(四)执业兽医依法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
国家鼓励执业兽医接受继续教育。执业兽医所在机构应当支持执业兽医参加继续教育。



动物诊疗管理法律制度(第61条)

(一)动物诊疗机构的条件和范围

1.诊疗机构的条件

  1.1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1.2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1.3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1.4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2. 诊疗机构的范围。动物诊疗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动物诊所以及其他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

(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

1.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

2.诊疗机构的变更: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动物诊疗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或者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三)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的共同法定义务

1.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从事动物疫病诊疗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2.禁业规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疫病诊疗等活动。

3.从业规范。

  3.1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

  3.2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使用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

动物诊疗机构的防疫义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执业兽医、诊疗机构的社会责任(第6条、第82条)

1.倡议执业兽医、诊疗机构勇担社会责任。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防疫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动物防疫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等活动。

2.参与动物防疫的社会化服务。国家鼓励和支持执业兽医、动物诊疗机构开展动物防疫和疫病诊疗活动;鼓励养殖企业、兽药及饲料生产企业组建动物防疫服务团队,提供防疫服务。

根据即将于2021年5月1日实施的新版动物防疫法,执业兽医与动物诊疗的管理制度相较以往更为完善,标志着宠物医疗行业正有条不紊地向规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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