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我中心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严格依法依规做好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及进口兽药注册审查工作的函》(农牧便函〔2025〕598号)的相关要求,现将进口兽药注册产品商品名称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进口兽药产品商品名称应当符合《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商品名称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办医〔2006〕48号)的有关规定,且商品名称由汉字组成,不得包含“®”、“TM”或英文字母等。
注册商标可印制在标签和说明书左上角或右上角。
相关单位应按以上要求对进口兽药注册产品商品名称进行自查,如发现问题,属已受理未审批的,应立即告知我中心进行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退审处理;属已批准进口兽药注册的,应在变更注册或再注册时一并改正。
特此通知。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
2025年7月4日
信息来源: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