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事实:合川区某动物医院店,于2024年4月租用现址,随后开始建设动物诊疗与宠物服务项目,2024年8月开始投入运营,建设有手术室、化验室、住院室等内容,设有动物笼位41个,总投资60万元。
检查时你(单位)正常营业,收容有宠物6只,该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截至检查时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合环罚告〔2025〕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并参考《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计算处罚金额,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壹仟柒佰元「1.1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