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兽药药理与处方技术
今年查处的兽药类处罚案件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假兽药,江西水滴药业有限公司受处罚
江西樟树市农业农村局18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内容显示,江西水滴药业有限公司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假兽药近期受到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金融界消息,近日,青海达康兽药有限公司被互助土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罚款。
根据公告内容,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案。青海达康兽药有限公司构成了违规行为。互助土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没收违法所得 164 元,并处以 2000 元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共计 2164 元人民币。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联合发布依法严惩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李某钦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入选。该案中,被告人生产、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三黄鸡,被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刑。被告人李某钦在某家禽养殖场养殖三黄鸡。2021年8月6日至10月18日,李某钦给三黄鸡每日喂食某品牌中期配合饲料861(该饲料含有抗球虫药物尼卡巴嗪)。同年10月11日至17日,李某钦未执行饲料标签上明示的休药期5日的规定,分6次向某禽业专业合作社销售尚在用药期的三黄鸡9700羽,净重11592千克,销售金额共计15万余元。温州市农业农村局对上述养殖场内的三黄鸡进行检验,其中尼卡巴嗪残留量为686μg/kg,超过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尼卡巴嗪200μg/kg的最大残留量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李某钦提起公诉。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李某钦生产、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销售金额15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李某钦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钦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两高”表示,为防治鸡球虫病,兽药尼卡巴嗪被允许在商品饲料中添加使用。李某钦在饲养、销售三黄鸡过程中,没有执行饲料说明书上关于兽药尼卡巴嗪休药期的规定,将尚在用药期的三黄鸡予以出栏销售,导致流入市场的三黄鸡中兽药尼卡巴嗪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三黄鸡是老百姓餐桌上常见的禽类农产品,禽类养殖业的从业人员应当严守底线,尽到科学谨慎饲养的注意义务,确保食用农产品安全。司法机关在依法精准打击犯罪的同时,建议相关行政部门对市场端开展兽药残留排查行动,推动相关行政部门将尼卡巴嗪等兽药纳入禽畜类农产品日常检验范畴、对生产端开展养殖户走访、加强用药知识培训指导,形成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的合力,牢牢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据统计,“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专项行动开展三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4936件8593人,起诉18566件35015人。其中,批准逮捕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案件751件1530人,起诉1991件4545人。全国法院一审审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共计16 070件,其中涉及专项行动重点整治的11个品种的食用农产品案件共计1429件。济南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济南某饲料经营部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2024年3月,济南市农业农村局发现某饲料经营部涉嫌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普法教育、劝诫停止违法行为。4月28日,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仍在无证经营兽药,在其经营场所查获待售兽药678盒(瓶、袋)。经查,当事人在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兽药,货值金额总计7649元,违法所得1712.4元。当事人违法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57项之规定,济南市农业农村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49种678盒(瓶、袋);2.没收违法所得1712.4元;3.并处货值金额7649元的2.1倍罚款,即罚款16062.9元。本案系无证经营兽药的典型案例,事实清楚、裁量恰当。案件查处前对当事人的普法、教育、劝诫,充分体现了行政执法机关对相对人的包容审慎;案件查办中当事人充分认识错误、认可处罚决定,避免了矛盾;处罚执行时充分考量实际情况,准予当事人分期缴纳罚款申请,既达到了惩戒与教育的目的,又彰显了农业执法工作的“力度与温度”。【案情摘要】2023年12月22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局将陈某某无证经营兽药行为移送广南县农业农村局处理。同日立案调查处理。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主要在村内从事医治动物。2023年以来,当事人陆续通过兽药经营门店和网络购买兽药,案发时查获18种兽药,货值金额5527元,违法所得986元。【处理结果】当事人无证经营兽药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广南县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2月19日作出没收无证经营的兽药、没收违法所得986元、罚款11054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典型意义】兽药对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具有重要作用,保证兽药质量是执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从事兽药经营实行严格许可制度,经营者要依法取得经营资质方能开展经营活动。本案当事人长期在乡村从事动物医疗活动,应当知道国家对兽药管理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但因抱着侥幸心理最终被处以罚款,得不偿失。本案告知广大兽药经营者:为维护兽药经营市场,确保养殖业健康发展,经营兽药不仅要有资质,还要依法依规,否则必会受到法律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