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宁波某宠物医院有限公司鄞州第一分公司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鄞农(动监)罚〔2024〕第000026号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其动物诊疗场所内备案的执业兽医少于《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人数情况下,仍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行政处罚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宁波甬港支行(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590号)或通过支付宝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处罚机关: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