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文书号:穗天农(动诊)罚〔2023〕4号
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在广州市天河区迎龙路*号*室,设置前台接待区、“间诊室、“间留观室、猫诊室、隔离室、美容室、“室、化验室、手术室、药房各一间,在场所墙上公示价目表并配备相应设施设备。
自2022年12月29日取得营业执照后以"某宠物医院"的名义对外从事动物美容服务及动物诊疗活动。
自2023年9月开始至被我局查获之日止,在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情况下,无证从事动物诊疗经营活动,期间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元。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
处罚内容:罚款:0.3(万元人民币)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可确定金额:0.034(万元),不确定金额:责令停产停业
执法主体名称:广州市天河区农业农村局
处罚日期:2024年01月12日
内容来源:广州市天河区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