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变更从业地点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违法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手续,申请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处罚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二)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以及《广州市农业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动物卫生监督)》8.1“适用情形: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下的;处罚裁量标准: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罚款:1.005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可确定金额:1.0056(万元),不确定金额:
执法主体名称:广州市海珠区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