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欢迎光临维宠宠物导航网!

维宠宠物导航网

153-2012-0258

Industry
产业+

资讯 您的位置:首页 > 产业+ > 资讯

合肥某宠物店 | 无兽药经营许可证在《美团》从事兽药经营,被处罚

2024-05-25 797 返回列表

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1月4日,合肥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群众举报,称其通过美团,在合肥市包河区某宠物用品店购买了兽药且商家无法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1月11日,举报人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供了其在美团上该商户购买兽药的录屏。

2024年1月11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包河经济开发区的合肥市包河区某宠物用品店进行了执法检查,未在店内发现“速诺”及其他兽药产品。

该店现场负责人承认了其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并承认其在美团上从事了兽药经营活动。根据举报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现场检查情况,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合肥市包河区某宠物用品店涉嫌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2024年1月15日,我执法人员依法对合肥市包河区某宠物用品店涉嫌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申报立案查处。

2024年1月1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合肥市包河区某宠物用品店经营者尤某的委托人王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王某对相关证据材料确认属实,确认了由执法人员核算的违法所得和货值。

经查:合肥市包河区某宠物用品店在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利用美团平台销售兽药,违法所得为69.7元,所经营兽药货值共计69.7元(无未售出库存)。
至此,本案调查结束。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合肥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记录单》1份,举报人提供美团购买记录截屏5张,证明案件的来源以及违法定性依据。
(二)合肥市包河区某宠物用品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合肥市包河区某宠物用品店经营者尤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王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询问笔录1份,截屏图片4张,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违法事实和违法所得。
(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据照片4张、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四)销售单据复印件1份、《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处方笺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涉案兽药的溯源过程。
2024年4月9日,合肥市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合肥市包河区某宠物用品店(经营者:尤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合农(兽药)告[202411号),并由当事人的委托人王某签收确认。
当事人在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合农(兽药)告[2024]1号)之日起三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合肥市包河区某宠物用品店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之规定。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合肥市包河区某宠物用品店的违法行为,扰乱了我市兽药经营市场秩序。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
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之规定,并参照《合肥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合肥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兽药)第1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且未造成损失;或者初次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且未造成损失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合肥市包河区某宠物用品店立即停止经营兽药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9.70元,并处经营兽药货值人民币69.70元的2倍罚款人民币139.40元,合计人民币209.1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合肥市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4年04月13日


你觉得这篇文章怎么样?

20

二维码
维宠宠物导航网 电话:153-2012-0258 电话:155-0222-3953 邮箱:594036387@qq.com 地址:天津滨海新区烟台道15号办公楼5-506室

天津维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2019 Inc.

 津ICP备19008835号 技术支持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