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人名称:北京市某宠物医院
处罚事实:经调查核实,北京某某动物医院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4月21日,2023年5月25日取得的《营业执照》,2023年11月1日开始营业,自开始营业至案件发现时,北京某某动物医院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于2023年11月13日,2023年12月18日、2023年12月29日、2024年1月5日,先后由王某某、赵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均已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进行了4次动物诊疗活动,开具了8张处方笺,收取动物诊疗费总金额是2859元。
北京某某动物医院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情况下,共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4次,共获得违法所得2859元,4次动物诊疗活动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2859元;2、罚款11000元。
处罚日期:2024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