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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某宠物医院 | 在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在美团外卖销售药品,被罚款

2024-05-15 697 返回列表
违反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相对人名称:北京市某宠物医院

处罚事实:经调查核实,北京某某动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动物诊疗机构,现已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但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该单位通过“美团外卖”平台经营的4种兽药,系该单位在动物诊疗时兼营的兽药产品。

北京某某动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共购进上述4种兽药5盒(共计268片)。其中,恩诺沙星片(规格:25mg/片,80片/盒,兽药批准文号:兽药字090412929)购进1盒;盐酸多西环素片(规格:50mg/片,24片/盒,兽药批准文号:兽药字020162604)购进2盒;甲硝唑片(规格:0.2g/片,40片/盒,兽药批准文号:兽药字090411094)购进1盒;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规格:50mg/片,100片/盒,兽药批准文号:(2018)外兽药证字10号)购进1盒。

在购进后,北京某某动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除在日常动物诊疗活动中使用上述购进的4种兽药外,在明知相关法规规定和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2年4月6日开始,将上述购进的4种兽药中的109片放于“美团外卖”平台进行线上经营。

其中,恩诺沙星片共上架经营69片,售价15元/片;盐酸多西环素片共上架经营24片,售价12元/片;甲硝唑片共上架经营12片,售价10元/片;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共上架经营4片,售价16元/片。

至案发时,已先后于2022年5月10日、5月16日、5月28日、5月30日、6月19日、6月28日、7月11日、7月17日、9月3日、9月9日、10月5日、10月20日、10月29日、12月10日、12月24日和2023年1月23日、2月16日、2月27日、3月1日、3月12日,累计通过22单售出恩诺沙星片67片、盐酸多西环素片18片、甲硝唑片7片、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2片,共计售出4种兽药94片,累计销售金额1323元,获得违法所得去除平台服务费(含技术服务费及配送费)139.29元、公益捐赠0.26元和另外加收的2.6元打包费,共计1186.05元。

剩余已上架未售出的恩诺沙星片是2片、盐酸多西环素片是6片、甲硝唑片是5片、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是2片,共计15片。

北京某某动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的上述4种109片兽药均为兽用处方药,货值金额(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按售价计算共计1507元。其行为已扰乱兽药监督管理秩序,造成兽药使用安全性风险,但未发现违法行为造成市民举报的社会负面影响和严重危害后果。

以上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依据: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恩诺沙星片2片,盐酸多西环素片6片,甲硝唑片5片,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2片;2、没收违法所得1186.05元;3、处违法经营兽药货值金额2倍罚款3014元(1507元×2倍)。

处罚日期:2023年12月28日

处罚机关:北京市朝阳区农业农村局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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