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宠壹圈
涉案企业名称:烟台市某宠物医院
行政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属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一)建设项目管理类第1项的相关规定。
处罚金额:1861元人民币
处罚机关: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芝罘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