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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

2024-04-12 29 返回列表

来源:中国兽医发布

地方要闻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1〕11号)、《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印发〈2024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实施意见〉的通知》(疫控监〔2024〕17号)和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关于印发2024年国家主要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实施方案的函》(中动卫函〔2024〕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制定了《202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相关病种防治和消灭计划,以及《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2021—2025年)》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广西壮族自治区制定优先防治病种、重点外来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方案,组织全区开展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小反刍兽疫、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猪瘟、新城疫等动物疫病,以及血吸虫病、牛结核病、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全面掌握动物疫病分布状况和流行态势。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固定监测点的地区,要做好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等动物疫病的定点监测工作,强化外来动物疫病、新发病监测预警和风险分析评估。本计划所涉及动物疫病病种,各地应按照国家动物疫病防治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疫病防治实施方案做好监测工作。

各地各有关单位在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时,凡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和农业部公告第898号等法规规章执行。


二、基本原则

(一)主动监测与被动监测相结合。各地要根据本辖区动物疫病流行特点、防控现状和畜牧业生产等情况,在做好主动监测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临床巡查和疫病报告,逐步探索将动物诊疗单位和养殖场(户)执业兽医诊断报告等信息纳入国家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体系,全面获取动物卫生数据,不断提高数据采集、分析和报告的规范性、系统性和科学性。

(二)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相结合。各地要进一步强化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协同性,一旦监测发现下列情形的,要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一是发现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发生改变的;二是确诊发生外来动物疫病、新发动物疫病或已经消灭疫病的;三是发现猪瘟等主要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出现明显变化的;四是在较短时间内出现大量动物发病或不明原因死亡,且蔓延较快的。

(三)调查监测与疫病控制净化管理相结合。各地要积极引导种畜禽场和规模养殖场主动开展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推动养殖场开展疫病净化,建设自治区星级无规定动物疫病养殖场和动物疫病无疫小区,鼓励符合条件的种畜禽场和规模养殖场申报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和“动物疫病无疫小区”,推进主要动物疫病控制净化评估工作。支持、引导具备条件的地区建设无疫区。

(四)病原监测与抗体监测相结合。自治区监测以病原学监测为主;市级重点开展病原学监测,适当开展抗体监测;县级开展抗体和非洲猪瘟病原学监测。各地要及时掌握本辖区病原分布状况,分析疫病流行趋势,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监测,掌握群体免疫状况。

(五)定点监测与常规监测相结合。自治区、市、县(市、区)要持续开展定点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掌握具有地理分布信息的监测调查数据,科学研判疫情态势,为实施国家、自治区有关疫病防治和消灭计划提供基础依据。


三、职责分工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统筹全区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负责制定、调整全区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组织开展全区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的检查和考核。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全区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负责国家级和部分自治区级动物疫病净化场主要疫病监测,配合国家参考实验室及专业实验室开展国家定点监测;指导市、县级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净化与评估工作,组织开展全区种畜禽场监测和监测技术培训;复核市、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有关病原学和血清学监测结果,及时开展紧急监测诊断工作;按规定送样品至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兽医专业实验室检测;及时汇总、分析、上报全区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按规定报送监测分析报告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提出动物疫病发生风险预警建议。

(三)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本计划,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辖区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推动种源疫病净化,支持、引导企业开展动物疫病净化工作。

(四)市、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组织本辖区按要求完成采样送检任务,配合做好国家定点监测采样;开展种畜禽场和牛、羊养殖场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及时将有关病原学和血清学监测阳性样品送上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复核;定期汇总、分析、上报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按规定报送监测分析报告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提出动物疫病发生风险预警建议。

(五)动物卫生监督和农业行政执法等机构在接到动物疫病监测结果为阳性和流行病学调查存在风险的通报后,依照机构职能加强动物检疫,结合实际,及时采取措施限制风险动物的移动,核查其调入、调出情况,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技术培训,提高业务技能。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组织举办全区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技术培训,提高业务人员实验室检测水平和流行病学调查能力,确保监测结果准确,流行病学调查规范,结论可信、能运用。

(二)严格样品采集、保存和运送。要严格按要求做好样品采集、保存和运送,采集单位、送检单位和养殖场(户)要对采集样品、送检样品的真实性负责。市、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向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送检样品时,应附采样单,并填写提交《样品信息表》电子版。其他机构和个人向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送检样品时,应附采样单(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

(三)加强分析评估,及时预警。各地要及时、全面、系统地分析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科学评估动物疫病发生的风险,及时预警预报。

(四)规范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完善采样、监测、信息报送等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填写监测、流行病学调查记录、报告,确保结果真实、准确、可追溯,并建档妥善保管。

(五)及时反馈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按规定做好信息报送的同时,要将相关检测结果及时反馈给委托检测方;监测阳性结果要及时报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并通报同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五、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的报告

(一)动物疫病监测结果和疫情的报告。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审核并通过中国兽医网“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将动物疫病监测结果和动物疫情信息报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周报和月报的衔接工作,每周星期五和每月底应完成市级审核、确认;按照各有关动物疫病监测计划要求及时报告监测阳性结果。

(二)动物疫病监测分析报告。各市于6月25日、12月25日前,将本辖区上半年和全年的动物疫病监测分析报告报送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7月10日、翌年1月10日前,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上半年、全年全区动物疫病监测分析报告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抄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三)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报送。各市于12月25日前,将本辖区全年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报至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向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报送主要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并抄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四)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情的紧急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报告。发生疫情后,疫情发生地应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8〕22号)规定报告疫情,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相关动物疫情应急实施方案、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及时处置疫情。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立即开展紧急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快报方式逐级将疫情发展情况及时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流行病学调查表、现场调查评估报告报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五)病原学监测阳性结果的报告与处置。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监测非洲猪瘟、H5及H7亚型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学阳性结果,要及时将阳性样品送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进行分析,具体报告和处置要求详见附件1—4。其他病种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和相关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处置并及时上报。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落实经费。各市、县(市、区)应将所需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统筹用好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和自治区动物疫病防控经费,开展疫病监测和净化。

(三)加强效绩管理。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对各地疫情上报、信息上报、监测阳性结果上报、阳性样品送检情况以及开展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进行评价,建立工作考评机制。

附件详情(1-29)请点击“阅读原文”。

信息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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