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兽药药理与处方技术
2023年5月,长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长治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称有人举报在某网店购买兽药“猪牛羊特效发情针”,疑似假兽药。执法人员前往该网店线下门店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未发现兽药产品,其工作人员承认通过网店销售过兽药产品,执法人员要求其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该公司无法提供。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上交退回的涉案兽药产品包装标称具有兽药功效,但未标明“兽药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等信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涉案兽药产品按照假兽药处理。当事人所经营网店采用“无货源电商”经营模式在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涉案兽药产品“猪牛羊特效发情针”,货值金14027元,违法所得13307元。
案情简介:2023年5月,长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长治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称有人举报在某网店购买兽药“猪牛羊特效发情针”,疑似假兽药。执法人员前往该网店线下门店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未发现兽药产品,其工作人员承认通过网店销售过兽药产品,执法人员要求其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该公司无法提供。
当事人主动上交退回的涉案兽药产品,该产品包装上标注具有兽药功效,但未标明“兽药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等信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涉案兽药产品按照假兽药处理。当事人所经营网店采用“无货源电商”经营模式在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涉案兽药产品,货值金额14027元,违法所得13307元。
法律分析: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和《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之规定。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按照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发布的《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62项“经营企业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之规定。长治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做出没收涉案兽药;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307元;处以货值金额14027元4倍的罚款人民币56108元的行政处罚。
网店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销售兽药,违法吗?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农(兽药)罚〔2021〕002号 案件名称 高佳卿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高佳卿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9月14日,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总队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信息赴本市虹口区海伦路88弄2号2701室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查获未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号的宠物驱虫药“advocate”(中文名称:爱沃克)一批,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按照假兽药处理。经查,当事人在淘宝网上开设了一家名为“PRINCESS柒”的网店,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在淘宝网上销售假上述假兽药。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委于2021年9月22日正式立案调查。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第七十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库存假兽药(货值540元):规格为4公斤以上猫用的“爱沃克”3支,规格为4公斤以下猫用的“爱沃克”3支;2、没收违法所得990.00元;3、并处违法经营的假兽药货值金额2倍罚款计3180.00元。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11-12。
本文由兽药法苑综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