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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五家宠物医院 | 因不具备污水处理器械设备、未按规定佩戴标牌等,被处罚

2024-03-23 60 返回列表

来源:热点栏目 宠壹圈

第一家

案件名称:厦门市思明区某宠物诊所不具有污水处理器械设备案

涉案企业名称:厦门市思明区某宠物诊所

决定书文号:厦农动卫简罚〔2023〕1号

处罚依据:当事人厦门市思明区某宠物诊所不具备污水处理器械设备,违反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对该宠物医院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处罚结果: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处罚日期:2023年02年28日

处罚机关: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第二家

案件名称:厦门某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佩戴标牌案

涉案企业名称:厦门某宠物医院

决定书文号:厦农动卫简罚〔2023〕2号

处罚依据:当事人厦门某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佩戴标牌,违反了《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七条,依据《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对该宠物医院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处罚结果: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处罚日期:2023年03年08日

处罚机关: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第三家

案件名称:柳某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案

涉案企业(个人)名称:柳某

决定书文号:厦农(动防)罚〔2023〕3号

处罚依据:当事人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情节较轻,依据《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修订版)》序号为87的裁量基准,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

处罚结果:罚款:3000元

处罚日期:2023年05年06日

处罚机关: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第四家

案件名称:厦门市某宠物诊所有限公司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涉案企业(个人)名称:厦门市某宠物诊所

决定书文号:厦农(动防)罚〔2023〕2号

处罚依据:当事人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以及第八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第85号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7440元;罚款:4000元

处罚日期:2023年05年16日

处罚机关: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第五家

案件名称:厦门某宠物医院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人员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案

涉案企业(个人)名称:厦门某宠物医院

决定书文号:厦农(动防)罚〔2023〕4号

处罚依据:厦门某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备案的执业兽医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10000元

处罚日期:2023年05年18日

处罚机关: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来源: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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