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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营养补充剂《泌保片》标签标示“避免泌尿感染、抗菌消炎等,被罚23万元

2024-03-20 58 返回列表

决定文书名称:广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文书号:穗农(兽药)罚〔2023〕2号

违法依据:当事人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的规定。

违法事实:

一、当事人经营“宠物营养补充剂泌保片/泌尿健康(批号为*)”的产品标签标示“减少细菌附着泌尿道……有助排尿、抗菌消炎;……帮助避免泌尿感染”等内容;当事人开设的“***官方旗舰店”宣传该产品具有“猫咪狗狗尿道炎尿频尿急尿痛尿血尿石尿道感染消炎”“泌尿道感染”等功效;“***官方旗舰店”客服推销“泌保片”时,说明“泌保片:……有助排尿、祛除炎症”,经请示省农业农村厅,该产品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依法界定兽药和农药的函》(农办农函〔*〕*号)释义关于兽药的定义,应按兽药管理。

二、当事人销售的“宠物营养补充剂泌保片/泌尿健康”(批号为*)产品标签标示“【原料组成】肉类及其制品、玉米淀粉、果蔬加工产品及副产品(蔓越莓)、泽泻粗提物、绿茶粗提物”“【添加剂组成】低聚壳聚糖,甘露糖醇,*-色氨酸、*-α-生育酚乙酸酯、维生素*,透明质酸”,均不属于兽药成分;且该产品标签标示“本产品符合宠物饲料卫生标准”字样,及“饲料生产许可证号:湘饲预(*)*****”,该产品实际上属饲料产品。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该批次产品以饲料冒充兽药,属于假兽药。
三、当事人委托广州**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向湖南**科技有限公司定制“***宠物营养补充剂”产品(即“宠物营养补充剂泌保片/泌尿健康”),并直接与湖南**科技有限公司对帐结算。
四、2022年11月*至8日,当事人从湖南**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宠物营养补充剂泌保片/泌尿健康(批号为*)”*瓶(由湖南**科技有限公司分三批直接发货至当事人),*.*元/瓶,并通过网上银行转账*.*元结算采购费用。
五、当事人通过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官方旗舰店”销售“宠物营养补充剂泌保片/泌尿健康”(批号为*)共*瓶,销售单价为*.*元/瓶,至2023年3月8日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合计*.*元,没有退货退款。
六、当事人经营假兽药“宠物营养补充剂泌保片/泌尿健康(批号为*)”*瓶的货值金额为*.*元,获得违法所得金额为*.*元。
处罚依据:

当事人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适用一般处罚。

虽然当事人存在经营资金困难,能够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但未能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证据,依法不予从轻、减轻处罚。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0年版)“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农村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
2、生产的兽药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累计2批次以上的;
3、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兽用疫苗的,或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其他兽药产品累计2批次以上的;
4、生产兽用疫苗擅自更换菌(毒、虫)种,或者非法添加其他菌(毒、虫)种的;
5、生产主要成分含量在国家标准上限150%以上或下限50%以下的劣兽药累计3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的;
6、生产的兽用疫苗未经批签发或批签发不合格即销售累计2批次以上的;
7、生产假兽药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8、兽药经营者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以及购买凭证,经营假、劣兽药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无上述情形,违法生产兽药,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或违法经营兽药,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或二次以上违法的;或造成重大损失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报请发证机关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罚款:23.33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可确定金额:5.83375(万元),不确定金额:
处罚金额:23.335(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5.83375(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7年29日

执法主体名称: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内容来源: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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