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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某动物诊所 | 因使用过期疫苗为犬进行免疫注射,被处罚责令改正

2024-03-17 94 返回列表

来源:热点栏目 宠壹圈

案件名称:当事人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12月7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根据12345政府服务热线的举报信息,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对裕华爱某动物诊所进行执法检查,该动物诊所执业兽医师高某在场。

执法人员在该动物诊所的冰箱内发现标称“硕腾公司美国林肯厂”生产的“犬瘟热、腺病毒2型、副流感、细小病毒病四联活疫苗-犬钩端螺旋体病(犬型、黄疸出血型) 二价灭活疫苗-犬冠状病毒病灭活疫苗”冻干疫苗部分(1头 份/瓶)5瓶,进口兽药注册证书证号:(2020)外兽药证字 26号,有效期至2024年1月16日;液体疫苗部分(1ml/ 瓶 )5瓶,进口兽药注册证书证号:(2020)外兽药证字26号,有效期至2023年11月14日。
上述疫苗产品与举报人反映的疫苗信息相符。执法人员登陆国家兽药综合查询手机APP现场查询上述疫苗产品的进口兽药注册信息,查询信息内容 与产品标注信息相符,并进行了截图取证。
高某称2023 年11月29日市民李女士带自己的犬来诊所打疫苗,由于自己当时没有注意疫苗液体部分的有效期,用上述批次的疫苗产品给李女士的犬进行了免疫注射。
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 《现场检查笔录》,提取了裕华某动物诊所的营业执照 (复印件)、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执业兽医师高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2023 年12月13日,依法立案调查。2023年12月14日,执法人员对高某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高某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当场对上述涉案疫苗产品的液体疫苗部分(1ml/  瓶)5瓶进行了销毁。
2023年12月25日下午,执法人员对高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接受询问时其提供了本人的执业兽医备案表,涉案兽药的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和诊所的免疫记录表,并表示12月7日已对李女士进 行了经济赔偿,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执法人员同日与李女士电话联系,李女士表示其与高某已达成和解。
行政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六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动物诊 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规 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 款第二项“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 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销毁了涉案液体疫苗,已对李女士进行了经济赔偿, 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 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 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自 由裁量权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动物防 疫部分)序号18“违法行为: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 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等 行为;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 六条第二款;裁量幅度:轻微;适用条件: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首次违法,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生时无动物疫情,及时 改正的;裁量基准:不予处罚;行政命令:责令改正”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不予处罚;行政命令:责令改正”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

处罚日期:2024年01年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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