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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2024年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24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印发

2024-02-07 213 返回列表

农牧发〔2024〕10号

为加强兽药质量监管、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维护畜牧养殖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农业农村部组织制定了《202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2024年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24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以下简称“3个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工

(一)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以下简称“部畜牧兽医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3个计划;定期通报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并根据抽检和风险监测情况适时组织部级跟踪抽检;根据3个计划实施情况和监测结果,组织分析研判兽药质量、兽药残留、动物源细菌耐药等风险形势,提出政策意见。

(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以下简称“中监所”)负责制定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方案,报部畜牧兽医局批准后组织实施,具体承担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检验工作,并指导部分省级兽药检验机构开展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检验;按照部畜牧兽医局要求,组织实施部级跟踪抽检有关工作,承担部分非生物制品类兽药部级跟踪抽检任务的检验工作;定期收集、汇总分析、报告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结果;对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开展检测项目能力验证;负责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有关检测技术指导,定期汇总分析和报告各地抽检结果;负责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技术指导、监测数据库建设与维护、药敏试验板设计与质量控制,定期汇总分析和报告监测结果。

(三)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的3个计划,承担的兽药质量检测任务原则上不少于农业农村部下达任务量,承担非生物制品类兽药的部级跟踪抽检和兽用生物制品抽样任务,负责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及阳性样品追溯,协助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和相关科研教学单位做好动物源细菌耐药性抽样监测有关工作,负责组织查处抽检发现的假、劣兽药,并按通知要求及时报送实施情况和监测结果。

(四)省级兽药检验机构承担本辖区监督抽检计划安排的兽药产品检验工作,具备兽用生物制品检验项目的还应承担兽用生物制品的检验工作;协助开展部级跟踪抽检和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的抽样工作;及时报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有关情况。相关检验检测单位负责指定区域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协助开展有关抽样活动,及时报送检测结果。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经费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做好兽药质量省级监督抽检和部级跟踪抽样、兽药残留监控、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经费保障,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取得工作实效。

(二)加强协作配合。3个计划的相关实施单位要各负其责、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区域间、部门间沟通协作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反馈制度、产区销区联动监管制度、跨省跨地区联合办案制度,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三)加强技术培训。各地要严格执行《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检测方法标准等,加强抽样人员和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进一步规范抽样和检验行为,确保监测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四)加强信息报送。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和承担任务的兽药检验机构应于前三季度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第四季度于11月30日前,将省级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结果、部级跟踪抽检和风险监测结果及其分析报告报送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和中监所,同时登录“兽药抽检信息平台”录入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跟踪抽检、风险监测结果以及发现的假兽药、未赋二维码的兽药产品等情况。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和承担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任务的单位,分别于2024年7月10日和11月30日前将半年、全年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实施情况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结果和分析研判情况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和中监所。中监所应定期将有关情况汇总分析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附件1:202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


一、监督抽检重点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遵循突出重点、强化预警、固本清源、扶优打劣原则,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选择抽检对象的同时,加大对近年来抽检不合格批次较多企业的抽检力度,增加高风险品种的抽检和监测数量、频次,覆盖尽可能多的兽药生产企业,对2023年抽检产品数量多、且全部合格的企业,可减少抽检数量。抽检对象要涵盖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兽药经营企业开展监督抽检时,全部抽取非本辖区兽药生产企业的产品,同时要对网络经营兽药进行抽检。要重点抽检兽用抗微生物药、兽用中药、蛋禽用兽药,其中水产、蚕、蜂、宠物用兽药产品抽检总数应占计划数量的10%左右,上述产品的主产区、主销区以及用量较大的地区可适当增加抽检比例;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广东等省(直辖市)在进口兽药通关时要加大监督抽检力度。

二、抽样及样品确认

(一)监督抽检

抽检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抽查检验办法》)执行。其中,在经营和使用环节抽样时,抽样单位要复印被抽样单位的购货凭证(发票、收据或结算单等),留存备查。抽取的样品应以邮政快递方式寄送或直接送至检验单位。部级跟踪抽检,由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抽调中监所、非标称兽药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人员,对相关兽药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抽样;视情况抽调农业农村部兽药GMP检查员,对兽药生产企业开展飞行检查和跟踪抽样。

(二)风险监测

风险监测由检测任务承担单位负责抽样,样品从兽药经营和使用环节抽取,其中网络平台电商抽取样品数量不低于计划数量的20%,每个样品抽取2份,1份用于检测、1份用作留样,每个样品均填写1份风险监测抽样单留存备查,不需要进行样品确认。承担单位应保证抽样区域的覆盖面,原则上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抽样区域不少于3个地级市,每个地级市抽取经营企业不少于10家、使用单位不少于5家,主销区可适当增加数量。购买样品时,需留存原始购买发票等凭证,并核实二维码追溯情况,发现假兽药和非法生产企业时,应及时向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和中监所报告。

三、检验

当季抽取的样品应在当季完成检验,检验程序及有关要求按《抽查检验办法》执行。

(一)非兽用生物制品类兽药

1.检验项目。兽药检验机构要对抽取的全部样品进行非法添加药物筛查,对兽药国家标准规定了性状、鉴别、可见异物检查、含量测定等项目的兽药,要进行上述全部项目检测。根据兽药具体特性,检验机构也可适当增加检测有关物质、组分、含量均匀度、特征图谱、细菌内毒素、溶出度等项目。

2.非法添加药物检验。兽药检验机构应先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69号《兽药中非法添加药物快速筛查法(液相色谱-二级管阵列法)》进行筛查,也可采用自建方法进行高通量非法添加药物筛查,确定有非法添加成分后,按农业部公告第2353号、第2395号、第2448号、第2451号、第2571号,以及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89号、第384号、第485号、第611号等发布的补充检查方法进行检测。

监督抽检中发现新的尚无检测方法的非法添加药物时,兽药检验机构要第一时间报告中监所,中监所要及时组织开展补充检查方法制定和复核工作,待农业农村部发布检查方法后再检测。

(二)兽用生物制品

部级监督抽检检验项目由中监所根据质量风险状况确定;省级监督抽检检验项目由省级兽药检验机构根据自身检测参数范围确定,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对检验周期较长的,可在抽样后的下季度完成检验。

四、检验报告送达及复检

按照《抽查检验办法》执行。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应以中国邮政快递方式向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发送检验报告。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收到检验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样单位,并做好记录、留存凭证。风险监测检验任务承担单位不需发送检验报告,但应留存不合格检验报告。

属于兽用生物制品的,检验机构还应第一时间将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报送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五、监督检验结果处理

(一)假、劣兽药查处

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假、劣兽药的查处,按照《抽查检验办法》有关程序和要求执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季度将假、劣兽药查处情况报送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对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规定情形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二)重点监控

按照《抽查检验办法》规定,监督抽检从兽药生产企业抽取样品、检测结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将相关兽药生产企业列为部级重点监控企业,并实施重点监控措施。

1.当期兽药质量通报产品被检出添加其他药物成分的;

2.当期兽药质量通报中药产品的鉴别有2种(含2种)以上处方药味未检出的;

3.当期兽药质量通报产品含量低于50%(含50%)或高于150%(含150%)的;

4.全年兽药质量通报产品含量低于80%(含80%)或高于120%(含120%)累计2批次以上(含2批次)的;

5.全年兽药质量通报中同一企业被抽检产品不合格累计3批次以上(含3批次)的;

6.全年兽药质量通报中同一企业兽用生物制品被抽检产品非安全或效力检验项目累计2批次以上(含2批次)不合格的;

7.全年兽药质量通报中同一企业兽用生物制品被抽检产品安全或效力检验项目1批次以上(含1批次)不合格的。

从兽药经营和使用环节抽取的样品,检验结果为检出添加其他药物成分或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为0,且依法核实为标称兽药生产企业产品的,将标称兽药生产企业列为部级重点监控企业。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可参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建立省级重点监控制度,将严重违反兽药GMP、兽药GSP的相关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列为省级重点监控兽药生产企业、重点监控兽药经营企业,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附件2:2024年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一、抽样和检测的总体要求

(一)抽样范围要突出问题导向,重点对此前抽样检测不符合规定、日常监管发现问题、投诉举报较多、舆情关注度高的主体和动物产品开展兽药残留检测抽样。

(二)抽样应严格执行《官方取样程序》和《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由中监所另发),并按要求填写信息。

(三)畜禽产品样品原则上应从动物养殖和屠宰环节抽取。牛奶样品从奶牛养殖场(户)、生鲜乳收购站抽取。开展鸡肉、鸡肝以及鸡蛋中兽药残留检测的,从养殖场抽取的样品数量应超过抽样总数的三分之一。

(四)按照四个季度均匀抽样,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应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样。

(五)检测工作应按照规定的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确证方法按照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方法或参照国际公认的方法执行。各检测机构不得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和检测限。确需调整本计划确定的检测限、检测方法的,应向中监所提交申请,核准后再进行检测。

(六)以筛选方法或定量方法检测出的阳性样品,如已有确证方法,应进行确证检测,以确证结果作为上报数据。

(七)检测机构要严格执行阳性(超标)样品报告制度,应在发现阳性样品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送抽样单位及其所在地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启动跟踪抽样程序,并将有关情况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每发现1份阳性样品,对被抽样单位连续跟踪抽样2次、每次5份样品。跟踪抽样检测数量列入监控计划,与其他检测数据按照附录有关格式要求,一并报送。

二、检验结果应用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督促跟踪,样品来源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接到残留超标检测报告后,按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启动追溯程序,对养殖场(户)用药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检查兽医处方、用药记录和库存兽药产品。发现养殖用药不规范、未执行休药期等问题时,责令其立即改正;发现使用假劣兽药、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时,依法严肃查处;对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规定情形的,要依法对相关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予以从重处罚。同时,要监督养殖场或屠宰场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相关处理处罚结果要及时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并做好调查处理记录,记录存档2年以上。

附件3:2024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


一、监测范围

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区域覆盖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行定点监测和随机监测的方式,2024年继续跟踪监测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养殖场和监测网中长期定点监测的养殖场。

二、监测项目

(一)监测大肠杆菌、沙门菌和副猪嗜血杆菌等3种革兰氏阴性菌对氨苄西林、阿莫西林/克拉维酸、庆大霉素、大观霉素、四环素、氟苯尼考、磺胺异噁唑、甲氧苄啶/磺胺甲噁唑、头孢噻呋、头孢他啶、恩诺沙星、氧氟沙星、美罗培南、安普霉素、黏菌素、乙酰甲喹等16种抗菌药的耐药性。

(二)监测肠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产气荚膜梭菌等3种革兰氏阳性菌对青霉素、阿莫西林/克拉维酸、红霉素、克林霉素、恩诺沙星、氧氟沙星、头孢噻呋、头孢西丁、磺胺异噁唑、甲氧苄啶/磺胺甲噁唑、万古霉素、四环素、氟苯尼考、苯唑西林、庆大霉素、泰妙菌素、替米考星、利奈唑胺等18种抗菌药的耐药性。

(三)监测弯曲杆菌对阿奇霉素、环丙沙星、红霉素、庆大霉素、四环素、氟苯尼考、萘啶酸、泰利霉素、克林霉素等9种抗菌药的耐药性。

三、监测要求

(一)各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要按照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农业行业标准(NY/T4141-2022、NY/T4142-2022、NY/T4145-2022、NY/T4146-2022、NY/T4147-2022、NY/T4148-2022、NY/T4149-2022)或其他技术标准开展采样、细菌分离和鉴定、耐药性检测和结果上报等工作。其中耐药性检测应使用经过质量评价后的药敏试验板进行检测。

(二)样品应从养殖场(包括养鸡场、养鸭场、养猪场、养羊场、奶牛场)或屠宰场采集。采样的同时,应做好养殖场用药情况和饲料来源调查,认真填写《采样记录表》。对同一养殖场用药情况不同的动物群,应分开填写采样记录表。

(三)对于判定为特殊耐药表型菌株的监测结果,需复核后再上报。同时将特殊耐药表型菌株和复核结果报告提交中监所。

附件中各附录详情请点击“阅读原文”。

信息来源: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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