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雇佣何某某从事执业兽医工作。何某某取得有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何某某于2025年5月11日、5月22日在当事人处给徐女士的猫进行动物诊疗活动,两次分别收取费用281.00元和460.00元;于2025年5月27日在当事人处给卢女士的猫进行动物诊疗活动,收取费用80.00元。
经查,何某某于2025年5月28日向本机关备案,从事上述诊疗活动时未向本机关备案。
当事人雇佣的何某某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何某某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即当事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相应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聘用的何某某已取得合法有效的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且案发前已主动改正,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