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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狗被摔死事件法律评析

2019-11-11 1078 返回列表

 半月前,成都姑娘小吴的柯基犬莱恩走丢,经过打听,原来狗狗被小区门卫捡到后送人,小吴联系上捡狗人后,对方不断以买狗粮狗窝、女儿喜欢狗为借口向她索要钱财,甚至声称要火烤狗肉。11日上午,小吴再次到捡养人家协商却被拒门外,此时屋内能听到狗狗叫声。而后发生令人心碎的一幕:狗狗被发现在捡养人楼下躺着,嘴角流血,还在抽搐。莱恩最终经抢救无效身亡,医生推断系高处坠落伤亡。目前警方已介入。

  我也是一只柯基犬的主人,资深铲屎官一名,所以昨天看到这个新闻,简直是被气到发抖,同时也在评论里看到了大家对于法律层面如何处理这个问题的疑惑?这个行为是否可以构成犯罪?对于这种丧心病狂的垃(chu)圾(sheng)人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措施来维护已经心碎了的狗主人的权益?

  就这些个问题,我想从法律层面来谈一谈我自己的看法。

  宠物狗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性质?

  虽然从情感上,宠物狗陪伴人们生活,在饲主看来是家庭的一份子,但是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上,并没有“狗权”、“猫权”,宠物在法律范畴是上属于个人私有财产,和家里的一张桌子,一张椅子是一样的性质。

  在了解这个概念之后,我们来谈谈在民事赔偿、刑事犯罪、行政处罚三个不同的层面,何姓女子的行为是否需要赔偿、是否涉嫌犯罪、是否需要处罚?

  1民事赔偿层面

  《物权法》第109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物权法》第111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柯基犬莱恩属于饲主的个人财产,这个财产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在宠物走失后,在这个何姓女子捡到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妥善照看,同时通知饲主或者送交有关部门。但是何姓女子非但没有主动交还,并且在饲主上门之后还拒不返还,最终导致柯基犬莱恩摔死的后果,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饲主可以据此要求民事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2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侵权责任法》第3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5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19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饲主如果需要主张民事赔偿,首先需要明确莱恩确实是她的狗,可以提供狗证、购买莱恩的买卖合同进行举证;其次,需要确定民事赔偿的金额,我个人认为这个民事赔偿可以分为两个项目,一是宠物犬莱恩的价格,可以提供购买宠物犬时的发票、刷卡记录,证明购买时市场价格是多少;二是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因为宠物犬系特定物,饲主在饲养的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和情感。

  2刑事犯罪层面

  我在评论里看到有很多的网友都在议论何姓女子的行为构成了“侵占罪”、“ 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他人财产罪”之类的,那么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三个罪名是怎么规定的,本案中到底能不能构成这三个罪名呢?

  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是侵占罪成立的前提。

  我个人认为,在本案中,柯基莱恩是饲主的遗失物,何姓女子占有柯基莱恩并不合法,因此不构成侵占罪。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可见要构成敲诈勒索罪,需要达到数额较大的要求,虽然本案中,何姓女子有向饲主索要狗窝、狗粮的钱,但是仅仅是1、200块钱,是完全够不上数额较大的,因此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

  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以看出,在这个罪名的认定中,首先要认定何姓女子是故意将柯基犬莱恩扔下楼的,但是就其自己陈述中,说她没想摔死狗,而是想把狗吊下楼,在这个问题上,是否存在主观故意需要进一步的考量;其次,定罪需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宠物柯基犬的价格差不多在4000元以上,本案中可怜的莱恩如果价值5000元以上,如果认定何姓女子是故意摔死狗,那么倒是有可能会构成故意损坏他人财产罪。不过,具体的追诉标准也要以成都当地的标准为准。

  3行政处罚层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结合第二部分刑事犯罪层面的分析,我认为认定何姓女子构成刑事犯罪还是存在困难的,但是即便够不上刑事犯罪,在行政处罚的层面,还是可以通过国家机关给予其相应的处罚的。

  其实再怎么分析,再怎么处罚、赔偿,莱恩也已经死了,莱恩主人的心理阴影也不可能被抹去,何姓女子也再一次向我们展示了人性到底可以坏到什么地步,如果我是莱恩的主人,我,绝不接受道歉!希望莱恩在天堂乖乖的,可不要再偷偷溜出家门了,不是所有长得像人的都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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