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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人不为宠物小狗“憨憨”“收尸”,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2019-11-11 1119 返回列表

 阿拉斯加宠物犬患病后,焦急的狗主人罗先生将狗狗送到宠物诊所诊疗,随后却玩起了失踪,在狗狗病重直至死亡后一直未露面。宠物诊所老板孙某多次电话、短信通知罗先生到医院处理,罗先生置之不理。无奈的孙老板将宠物犬憨憨的主人罗先生告上了法庭,请求依法判决罗先生支付诊疗服务费、尸体处理费共计5000余元。

  “

  2017年6月11日,罗先生饲养的阿拉斯加宠物犬憨憨突然患病,急忙送至孙某的宠物诊所就诊,双方签订了《住院治疗协议书》,并约定了住院费用按40元/天收取、治疗费用按处方收取。罗先生预交了住院治疗费800元后,憨憨留在孙某诊所处住院治疗。

  6月19日晚,憨憨出现犬细小病毒后期引发肠套叠病症,经孙某诊所救治无效,憨憨于6月20日早上死亡。当天9时25分,孙某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罗先生其爱犬憨憨因犬细小病毒后期引发肠套叠于6月20日上午9点抢救无效死亡,并告知了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孙某诊所多次通过短信告知上述内容。8月9日,孙某再次短信通知罗先生,其宠物的尸体保存费、约定带走遗体时间以及若不按约定带走,则对宠物尸体进行掩埋,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罗先生承担。8月12日,孙某将宠物犬尸体进行了掩埋处理,并短信告知了罗先生。后罗先生一直未支付相关费用。孙某以罗先生不履行服务合同为由,将其起诉至楚雄市人民法院。

  ”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对案件事实争议不大,但对是否应当支付宠物犬的诊疗费用却存在不同的认识,双方据理力争、互不相让、矛盾尖锐。原告孙某认为其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且其也提供了宠物诊疗的相关服务,罗先生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罗先生则认为治疗单据有涂改且诊所药物用量不够,自己不应支付诊疗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为治疗其宠物犬憨憨,自愿到原告诊所接受宠物治疗服务,双方签订的《某宠物诊所住院治疗协议书》合法有效,原告已经提供了宠物诊疗相关服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服务费用。对于宠物犬尸体处理费,因尸体长期保存客观上会造成被告更多的费用支出,原告在履行了充分告知义务并给予被告处理期限,但被告逾期未予回应的情况下,及时将宠物犬尸体进行掩埋处理并无不当,亦符合止损义务要求。

  根据已查明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楚雄市人民法院作出了由被告罗先生赔偿宠物诊所老板孙某宠物诊疗服务费、宠物尸体处理费4908元的判决。目前,该案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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